PM2.5 要环保还是经济发展
2015-04-13
一直以来,环保与经济发展,似乎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。实际上,经济发展本身,也有环保意味。人类从事农业生产,在田里种粮食,生产谷物、玉米、土豆等淀粉类食物,然后,再用这些作为饲料,饲养各种家畜,充当蛋白质转化器,把淀粉转化为蛋白质。蛋白质类食物需要消耗更多的粮食,也即需要更多的土地与劳动,所以,价格也更贵。
在人的食物生产过程中,如果土地、阳光这些“固定要素”不变,土地-谷物-蛋白转变的基本效率不变,人们需要的粮食越多,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的土地,所以,人类的历史,几乎就是一部耕地扩展的历史。
工业革命以来,依靠机械、化工、电力等技术的发展,人类大量使用化肥、农药等产品,全球粮食产量提升。
在这个过程中,一个重要但被忽略了的是环保意义。化肥、农药、自动化的使用,人类可以在同样的土地上,生产出来更多的粮食,能养活、养好更多的人。这意味着节约了土地、海洋。技术与经济的发展,降低了人对环境的所求,也就具有了环保的意义。
再如人类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的塑料,它轻便、耐用、廉价、易塑形。在化工出现之前,人类没有任何其他替代性材料,塑料的出现,不但提升了器物的品质,也使人类节约了对木材、动物骨骼的需求。
这也就是说,随着经济发展,人类的单位产出,实际上是更精细化地使用了资源。但是,在人类提高对土地等自然要素的使用效率的同时,人类消耗越来越多的石油、煤炭、天然气、铀矿石,并产生出各种副产品,如二氧化碳、废水、污染气体、核废料。由此,造成现代意义上的污染——自然界的调整、消散、循环已不足够应对如此规模。
不过,污染的不可避免,并不等于为了避免污染,人类要放弃现有的生活方式,放弃经济发展。
即便在现代工业中,经济发展带来的效率提高,因而节约对自然的需求的效应仍然存在。比如小、散、乱的化工厂,其对环境的污染,只有周边的人才能看到,即使看到了,往往也熟视无睹。对于执法机构来说,由于其小、散、乱、多,管理成本非常高,无法实行有效的监管,无法让污染者负责。不过,在市场中,为了获得规模优势,很多化工项目变得越来越大。由于其规模优势与技术优势,其产品也更加有竞争力,从而使那些小、散、乱的企业无利可图,退出生产。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,需要监管的对象变少了,监管变得更加容易。与此同时,大型化工工程,更有能力进行技术创新,找到更好的、更加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来生产化工制品,淘汰那些以前高污染的生产方式。
更重要的是,工业革命之后,即使那些曾经处于污染最严重的国家,比如英国,人们的平均寿命也远高于工业革命之前,更何况,生活水平与工业革命前也不可同日而语。所以,某种程度上,人类必须接受污染。但是,接受污染,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地接受一切污染,核废料暴露在大气与水体中,肯定不行,而一个国家没有一根烟囱,同样也是不行的。
再比如,河北的钢厂、排放造假的柴油车背后,的确存在成本问题,而成本的变动,也的确有可能通过提高价格而影响经济,影响到每一个人。柴油车增加排放控制装置,使用更高标准的柴油都会提高运输价格,进而影响物价,每一个消费者会为此承担成本。甚至,一些企业,如果达到排污标准,则会因为成本提高而丧失竞争力,导致企业倒闭、员工失业。这些都是在现实中国的不可承受之重。
经济与发展的度应该如何把握?不管是经济学的理论,还是市场的实践,乃至天赋人权的政治学说,都为人类把握这个度提供了依据。
科斯因为在《社会成本问题》中提出科斯定理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。这篇文章的第一句就是“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”。
实际上,科斯对庇古不满意的地方,在于庇古式的解决方案把污染视为绝对的害处,应该完全禁止或全额补偿,因此,对污染环境的企业采取责其赔偿,对其征税,或令其搬迁的办法。但科斯不同,他认为污染是可接受的,关键在于污染的收益是什么。斯科认为:“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,是允许甲损害乙,还是允许乙损害甲?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。”
对此,科斯进行了更具体的阐述,“如果我们确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,要决定的问题则是: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。”这个观点,几乎与当下在环保与就业、经济发展、生活水平之间的争议一模一样。用科斯的方式说,那就是:“是损害健康,还是损害经济,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。”如果进一步地问,科斯的观点,还可以化为这样一个提问:应该接受PM2.5吗?如果应该,那应该接受多少PM2.5?
权衡污染导致的损害的经济价值,要求相关产权是明晰的。一条河流的主人,肯定不会随意允许他人排放污水。明晰产权的另一个潜在含义是定价的市场化。
如果没有明晰的产权与市场定价机制,污染就是一个典型的公地悲剧。在科斯看来,悲剧两个字,形容的并不是牧场荒废、河流污染、空气污染,而是没有评估这样带来的收益是否大于污染本身。
不过,在现实中,污染损失并不好估计,更何况,很多东西本身就注定是无主的,最典型的就是空气。这就意味着,需有一种社会机制,让所有呼吸空气的人参与进来,形成一种非市场机制的定价机制,来评估污染的损失,进而确定污染与发展之间的取舍。
遗憾的是,在当下中国,缺乏一种明确的途径来收集这种个体评估。相反,政府官员的利益、工厂的利益都是明确而集中的,也就更有动机通过不作为、行贿进而阻止、弱化社会成本的聚集。所以,社会成本虽然广泛存在却无法集聚。
所以,产权是否清晰,以及对于那些无法界定的资源,比如空气,是否有渠道收集拥有者的估价(民意),就决定了污染程度是否有经济效率。具体到中国的所有制情况与政治状况,环境污染的损失被低估了,污染显然是过度的,没有效率的。
美国经济学家埃莉诺·奥斯特罗姆,提出了关于“公共池塘资源”的管理与分配的八条制度设计原则。其中的三、四两条的内容,对当下中国的雾霾问题,很有启发意义。第三条的内容是:集体选择的安排。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,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。第四条的内容是:监督。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,要么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,要么是占用者本身。
显然,对这个机制来说,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公众的参与、知情,各种社会组织的参与,环境诉讼,政府与公民的互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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